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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事故是不是医疗事故


来源:123儿童保健 作者: Edited by www.deluxelife.com.cn 发布时间:03-05

编者按:本文的要讲述的话题是预防接种事故是不是医疗事故,从属于栏目预防接种-幼儿健康-多彩生活网。如果你感兴趣,请继续阅读;否则可以选择右边推荐的其他文章。编者祝您健康快乐!
【摘要】预防接种事故是不是医疗事故 种职务行为,其在执行职务中产生的过错和 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 律关系,应定性为预防接种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侵权损 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 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项费用。
     秦某,男,半岁,1997年5月10日,由其父抱着去防疫站接种。
卫生防疫站采用右上臂皮内注射接种疫苗,接种后,局部出现感染
溃烂,在当地卫生院进行抗感染治疗。五天后,患儿出现高热、神
志不清、呼吸困难等症状,急送县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法
医鉴定结论为:卫生防疫站接种器械消毒不严,导致秦某注射接种
后感染,并发败血症死亡。秦父以卫生防疫站接种失误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卫生防疫站赔偿医疗费、丧葬
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
于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gggg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医疗纠纷。理由是卫生防疫站是医
疗卫生单位,其工作人员根据医疗卫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射疫
苗属于医疗行为之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的有关规定,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医患双方产生纠纷,而
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定性为医疗纠纷。本案卫生防疫站注射器械
消毒不严,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操作规程,本案的性质属于医疗纠
纷。

g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预防接种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理由是本案符合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存
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具有
违法性。卫生防疫站是侵权行为人,秦某是受害人,因为卫生防疫站
的侵权行为而在他们双方之间产生了这种以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民事
法律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预防接种虽然与医疗业务有一定的联系,
但根据《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的规定,预防接种在内容、形式等方面
均与医疗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调整
范畴,所以本案不应定为医疗纠纷。预防接种行为是卫生防疫部门根
据《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种服务行为。在这种行为
中,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并具备了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构成要
件,就是一件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在本案中,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秦某接种疫苗后,局部感染
溃烂,后又并发败血症死亡,法医鉴定也证实卫生防疫站器械消毒不
严,导致感染,并发败血症死亡,这些都是秦某人身受到损害的客观
事实。二是预防接种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卫生防疫部门根据《计划免
疫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计划免疫管理职能,并依法实施预防接种
行为,应该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本案中的卫生防疫部门对
于接种器械消毒不严,其行为违反了《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的规定和
有关医疗卫生操作规程,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秦某感染之处是预防接种注射的部位,注射——
感染——死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秦某无其他损伤和
疾病,法医鉴定已经确认秦某的死因与预防接种行为的因果联系。四
是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预防接种行为的过程中有主观过错。卫生防疫
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器械消毒的重要性,并掌握器械消毒
的基本常识和有关标准。行为人应该预见这种危害性而没有预见,或
者失职、渎职,应认定为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人
员执行预防接种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在执行职务中产生的过错和
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
律关系,应定性为预防接种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侵权损
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
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项费用。


阅读:101△ 计划免疫程序(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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